我院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2015-09-09 16:49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我院于2015年8月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拟选任50名人民陪审员。

   根据选任要求,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23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可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申请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须提交《人民陪审员选任申请表》、《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申请和被推荐人的身份、学历证明以及单位、基层组织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有关选任事宜,可向江汉区法院政治处及江汉区司法局了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