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服务中心服务清单

2015-05-06 08:27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服  务  清  单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诉讼服务为导向,设立“四组、四室、两岗、一站”,提供集90余项功能于一体的“一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具体服务清单如下:

一、诉讼引导服务

1、引导、分流来访群众;

2、介绍人民法院职能及部门分工;

3、简述诉讼流程及诉讼风险;

4、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二、立案登记服务

5、接待来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6、依法进行立案形式要件审查;

7、指导原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和《送达地址申报书》,需具体载明住址或住所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并注明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8、向原告出具《立案登记收件表》;

9、告知立案审查期限及诉前调解的程序;

10、根据《诉前调解工作登记表》载明的分流立案意见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

1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正式进行立案信息录入;

12、分案移送相关审判庭;

三、诉前调解服务

13、电话联系被告,并通知来院进行诉前调解;

14、电话联系不上被告或被告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愿来法院的,在《诉前调解工作登记表》中予以说明;

15、被告来院,展开对被告身份核查工作;

16、要求被告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

17、当事人双方来院的,进行诉前调解;

18、诉前调解成功,正式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19、诉前调解不成功,将诉前调解相关工作填入《诉前调解工作登记表》,并随案移交相关审判庭;

20、按照小额诉讼、速裁案件、常规案件等不同类别对案件进行分流;

21、转立案窗口,开展相关工作;

四、快审速裁服务

2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立案时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2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立案时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24、适用快审速裁程序的案件采取简化送达、简化庭审、简化文书、便捷高效的方式审判;

五、事务办理服务

25办理诉前保全;

26、办理仲裁保全;

27、办理证据保全;

28、办理公示催告;

29、办理支付令;

30、办理司法协助;

31、办理法医鉴定委托;

32、办理文检鉴定委托;

33、办理房屋损害原因因果关系鉴定委托;

34、办理房地产及工程造价的鉴定委托;

35、办理资产审计委托;

36、办理资产评估、拍卖事务委托;

37、办理国外及涉港澳台法律文书送达;

38、办理上级法院调卷;

39、办理移送案卷;

40、接受其他地区法院委托调查及送达;

41、接受当事人补正裁判文书申请,出具补正裁定书;

42、接受当事人出具生效证明申请,出具生效证明;

43、为生效刑事判决的在押被告人家属出具接见单;

44、接受调查取证申请材料;

45接受延期举证申请材料;

46接受延期开庭申请材料;

47接受程序转换申请材料;

48接受提出回避申请材料;

49接受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材料;

50接受追加当事人申请材料;

51接受参与诉讼申请材料;

52接受证人出庭申请材料;

53、接受当事人答辩状、反诉状;

54、接受管辖权异议材料;

55、接受附带民事起诉书;;

56、接受委托代理人代理词;

57、接受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词;

58、接受当事人撤诉申请材料;

59、接受当事人退回诉讼费申请材料;

60、接受当事人上诉状;

61、接受当事人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申请材料;

62、接受当事人暂缓、中止、恢复执行申请材料;

63、接受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材料、执行担保材料;

64、接受申请人异议、被执行人异议材料;

65、接受案外人执行异议材料;

66、电话接受或直接接受来访人咨询和答疑;

67、人工查询案件;

68、帮助当事人约见法官;

69、接受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

70、法院特快专递的收件登记、回单转交;

六、值班庭长服务

71、柜台跟班值守,对接待现场进行监督和协调;

72、解决立案登记及事务办理中的疑难问题;

73、对诉讼服务中心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适当处置;

七、收费退费服务

74、收取诉讼费、邮寄费、执行费;

75、收取暂扣款;

76、收取罚金;

77、退付诉讼费;

78、发还案款;

八、诉讼信息服务

79、外网查询工商登记等信息,修改诉讼文稿;

80、内网查询历史档案和在办案件相关信息;

81、打印、复印资料。

82、微信、微博、手机报、江汉法院外网、短信提示等自媒体服务;

83、网上预约立案;

九、信访接待服务

84、现场接待群众的涉诉信访;

85、负责全院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督办、协调处置;

86、组织、安排院、庭领导周三接访;

87、联系、安排远程视频接访;

88、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接访任务;

法律援助服务

89、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90、作为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化解;

十一、监察接待服务

91、现场接待群众对审判纪律作风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