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立案新规定你知道吗
登记立案范围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也按照登记立案新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规定。
案件的立案受理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起诉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诉讼费用的交纳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受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里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受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诉讼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性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