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花雨满天涯

——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2016-08-31 16:09
作者: 郑妍

摘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中国与西亚各国之间形成的一个以经济合作为主的战略区域,大致在古丝绸之路范围之上,是中国经济发展及外交事业的一大重要构想。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丝绸之路经济带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和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为该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但是该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在具有多方面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现实的困难和瓶颈,包括涉及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未形成合力、文化产业的经济产能依然不足、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力度还不够等,这就亟需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文化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在分析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在文化产业发展上的优势和现实困难后,对此提出了相关的可行性建议,包括尽快制定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加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法规,建立区域多层级联动协作机制等,以期共同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文化产业健康迅速发展,让“丝路花雨”飘满天涯。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产业 区域合作 法律

一、本题的提出和旨趣

        1、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概念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即“一带一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确定为我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中国与西亚各国之间形成的一个以经济合作为主的战略区域,大致在古丝绸之路范围之上,其东连亚太经济圈,西系欧洲经济圈,是中国经济发展及外交事业的一大重要构想。

2、该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文化是民心的基础,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表现。而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1][2]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作为目标,“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2][3]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从古至今,丝绸之路都是一个多种民族和不同文明的交汇区,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曾经是知识、艺术、文学和科技中心,各国、各民族同胞在这片区域共同生活、不停地进行东西方沟通和文化交流。“丝路文化”拥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可以说,丝绸之路的历史就是一部中西方文化、文明碰撞融合的历史,而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国家和地区,也有着一以贯之的文化认同感和各自独特的文化价值取向,交流融合,和而不同,形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丝绸之路经济带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和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为该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环境条件。但是该区域在具有多方面发展优势的同时,其也面临着很多发展文化产业的现实困难和瓶颈,这就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文化产业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应有之义。

3、该区域文化产业法律保障的现状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各自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国家体制差异性较大,文化产业发展及其法律保障的具体情形也各有不同。以我国为例,涉及到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现行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旅游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娱乐场所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有重庆市制定的《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出台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制定的《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以上这些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地区,都属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城市,说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城市对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视。

但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一般是根据相关部门的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并非以促进保障文化产业发展为直接目的,相互之间既有重合的地方,也有冲突之处,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其“出发点主要是与政府部门管理职责的承担和管理行为的实施密切相关,较少或根本没有从产业发展的政府促进和调控制度层面去考虑到文化产业的发展问题,因此其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与保障作用往往并不能够主动实现”[3][4]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产业的发展优势和现存问题

建设发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沿途国家和地区来说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存在各种风险和挑战。相较其他区域,丝绸之路经济带有着发展文化产业的先天优势,但也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和迫在眉睫的困难。

1、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优势

(1)历史文化优势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国家和地区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古文化名城众多,尤其是中国古都之首的西安市,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史的每个历史阶段都在此留下了深深的痕迹。西安作为古丝绸之路的起点城市,拥有7000多年文明史、3100多年的建城史和1100多年的建都史,被称为“天然历史博物馆”。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省市也都有着各具特色、令人耳熟能详的历史文化遗产、悠久的古印度文明和西亚各国拥有阿拉伯历史文明,辉煌神秘,令人心向往之。

(2)旅游特色优势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有着相当强的旅游产业发展潜力,该区域相对封闭,使得其特色旅游资源就像一座尚未完全开发的巨大宝库。一方面丝绸之路沿沿线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开发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呈现出原生态、多样化的风格;另一方面,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存在多民族聚居的情况,民族文化特色资源丰富:如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服饰装饰体系、不同的音乐舞蹈艺术、各异的建筑风格……无不体现出强烈的民族风采。

(3)文化认同感优势

丝绸之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丝路文化。该区域无论历史传说、神话故事还是民间逸闻、民族传奇,都印上了深深的“丝路”烙印,可以说,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国家和地区相互之间是具有比较强的文化认同感的,相互之间经过长期的交流沟通,形成了融洽独特、和而不同的文化氛围。持续不断的文化交流所形成的文化认同感能让人们以包容的文化精神构建起“永不落幕的丝绸之路经济带”。

(4)文化名片传播优势

丝绸之路经济带特有的文化资源十分有利于文艺作品、文艺精品的产生创作,这些文学艺术精品会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文化名片,将该区域的文化迅速传播推广的世界各地,带来经久不衰的影响力。以我国为例,闻名于世的敦煌莫高窟笔画、藏传唐卡艺术、贺兰山岩画等均出自于丝路沿线地区,民族舞剧、电影《丝路花雨》、舞剧《月上贺兰》、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大型桂林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等文艺作品也产生了各自红极一时的文化名片作用。在当下“一带一路”战略正式确定启动之时,丝路再次成为了挖掘艺术素材的宝库,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进一步推出了更具艺术性、观赏性和创新性的文化名片,如“彩绘丝路——中国当代著名美术家作品展”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已走过了土耳其、亚美尼亚、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伊朗等众多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取得了积极的反响。2015米兰世博会中国文化艺术节“丝路之魂——从长安到罗马”也已正式启动。

2、文化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政治体制差异较大,各自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我国跨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各省市也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还没有形成规模,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未形成合力,其法律保障也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得到良好的解决,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文化产业建设发展将难以得到有效推进。

 (1)涉及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文化产业法律保障机制起步较晚,“文化产业法律保障机制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系统,都是分散于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中”[4][5]

首先,我国没有针对文化产业的根本性法律规范或曰基本法,使得一些好的政策和通行行规不能上升为法律以固定、统一下来。同时,基本法的缺位使得具体操作中有些跨部门、跨产业和跨地区的现实问题难以得到统一的规制和解决。“其他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经验已经表明,制定和实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是建设与完善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5][6],所以学界一直有制定我国的《文化产业法》或《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呼声。

第二,相关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某些领域欠缺具体的部门法。一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等,相关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予以规制,其效力层级处于较低水平,“法律的低位阶与不确定性则给社会主体投资文化产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6][7]

另一方面,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文化市场异常繁荣,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急速向多层次、多方面、多元化发展,高新科技的发展孕育出很多文化产业的新业态。尤其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首当其冲的新兴媒体,其对文化的传播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我国法律层面对网络媒体、网络文化、网络宣传的规制依然以工信部的部门规章为主,零星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这与当今这个互联网时代的现实要求是不尽相符的,相关立法滞后于实践,无法满足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重点领域立法不尽完备。在文化产业所包含的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极其重要的部分,“无论是作为文化产业核心的文化产品本身,还是文化产品的生产流转过程,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7][8],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产业存在与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业已出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都已经制定了较长的一段时间,其间修改力度较小,例如《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只完成了2次修正,《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只完成了3次修正,《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只完成了3次修正。在保障了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也存在立法相对滞后的客观情况,对某些新兴作品、创意、创作形式的保护还存在立法空白,也缺乏国外文化产品输入后对我国民族文化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对机制。

(2) 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未形成合力

首先,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未正式提出之前,我国国内各个省市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大多是各自为政,局限于自己行政区划内的文化发展,在大范围上没有形成合力。由于地缘或历史因素,在丝路区域有很多地区是有着共同的文化标志的,如黄河文化、伏羲文化、长城文化、贺兰山文化、云贵文化、边关文化等区域文化传承。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带动下,国内各地区更应以丝路为主题,着力达成在文化产业发展层面的协作机制。

其次,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国与国之间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合作还有待加强。目前,“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部分西亚国家“面临着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开发建设资金的难题;一些国家政治局面不稳定……沿线各国政治、经济体制差异显著,贸易投资壁垒较多,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执法环境较差等诸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得到良好的解决,‘丝绸之路经济带’将难以有效推进。”[8][9]而国与国之间进一步相互交流、相互帮助,制定共同的文化产业相关标准,将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合作提升到国与国之间战略合作的高度进行一体化、规范化、秩序化的发展,将十分有利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共同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

(3)文化产业的经济产能依然不足

现阶段,关于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备,文化产业的执法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严格规范、多头执法、乱执法、执法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相关政府及部门对文化产业所能创造的经济效益依然有认识不足的情况,对此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所以某些地区文化产业的经济产能依然不足,没有创造出文化产业所应当创造的经济贡献,还有巨大的潜力没有开发出来。 

 

三、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1、制定文化产业的基本法

尽快制定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统一化、标准化的高层级法律框架内加以保护,使得涉及文化产业的生产、销售、流通、传播、投资、消费等行为都有法可依,无疑是对文化产业发展最强有力的保障,如我国的邻国日本就先行制定并实施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及活用促进基本法》;韩国也制定并实施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以立法形式明确文化产业的定位,进一步确定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及其受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文化产业基本法所需具有的根本内容。此外,文化产业基本法还应引导市场对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以促进文化资源转变为经济效益;规范文化产业的竞争行为,坚决遏制文化侵权;鼓励文化产业创新,大力保护新型文化产品和创作形式。该基本法还要做到“其适用对象应当包含所有的文化产业以及其周边产业,当文化产业有关法律出现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时能够作为最后的参考标准”[9][10]

2、加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完善相关部门法。

一方面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等部门法,“加强新兴文化产业领域立法建设,高度重视对文化产业新型业态和新型模式的法律规范”[10][11],此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产业部门法体系,形成对文化产业尤其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产业发展的合力保障。

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经济效益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其核心权利——版权的大力保护,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大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文化产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3、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需要尽快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法规体系,“改革文化产业融资办法,逐步放宽民间资本的进入”[11][12],对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逐步放开文化领域的投资限制。尤其是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更是要抓紧对内对外开放文化产业,既要吸引发达国家资金进入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也要促进西亚各国与我国合作建设该区域的文化产业,还要大力引入国内民间资本,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省市可以发挥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融资中的作用,制定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将文化产业投资中对外资实施的优惠政策适当地适用于民间资本。并加大对各自地方文化产业的重点领域、特色领域的资金扶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方式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资环境。

4、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形成联动发展格局。

在国际化、全球化趋势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文化产业发展不能局限于一时一地,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应当在城市与城市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针对文化软实力的发展正式构建多层级合作机制,联合制定自己的文化产业各项标准并注重与国内各部门法及国际标准的衔接,形成联动发展格局。同时,我国也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国家文化资源,强化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品牌的法律保护。

三十六年前,一部大型舞剧《丝路花雨》蜚声中外,长演不衰,被称为“中国第一舞剧”。三十六年后的今天,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战略地位的确立,沿线各国的文化交流进一步加强。近日,印度总理莫迪访华时,先期开通新浪微博进行其在华网络舆论宣传,行程第一站就来到西安,参观秦兵马俑并接受唐朝传统礼宾仪式的欢迎。莫迪来华十分注重推广印度的佛教文化、瑜伽文化、宝莱坞电影等文化名片,彰显了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对丝路文化的重视和强烈的文化认同感,更展示了有关国家领导人对文化产业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视。在这样的有利形势下,我们更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实施细则,构建区域联动协作机制,以法律手段保障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文化产业发展,让更多的“丝路花雨”馨香传世,飘满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