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承办的仇某友、黄某龙非法采矿案入选2018年度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6-08 17:16
来源: 江汉法院

我院承办的仇某友、黄某龙非法采矿案入选

2018年度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在省高院开展的2018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精品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三项评选活动中,我院刑庭审判员李德清承办的(2017)鄂0103刑初941号仇某友、黄某龙非法采矿一案,入选2018年度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4月下旬,为进一步统一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理念和标准,发挥典型案例、精品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环境资源审判法官提升审判水平、提升审判质量,推进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快速发展,省高院在全省法院开展了本次三项评选活动。我院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积极组织、认真准备,经初步筛选,报送1起刑事案件参评典型案例, 2件行政案件文书参评优秀裁判文书。

本次入选典型案例的仇某友、黄某龙非法采矿一案,是2016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武汉市审理的首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对于同类案件有着典型的指导意义。在本次评选活动中,评审专家对本案的审理工作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附专家点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非法采矿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极大的威胁,本案仇某友、黄某龙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域非法采砂,破坏河床影响河流的生态环境,最终损害流域周边的生态安全。对非法采砂行为予以公开审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坚决态度,积极响应了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昭示了国家司法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应当肩负的职责与使命。作为2016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对于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砂行为有着示范效应,起到了警示效果,对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武汉大学张素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