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法院执行局关于对企业法人和律师实行 立案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2023-04-06 17:48
来源: 执行局

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避免企业法人和律师因欠缺次要立案材料或材料内容瑕疵而“来回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实行执行立案容缺受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案容缺受理的涵义。立案容缺受理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但欠缺次要立案材料或内容瑕疵,人民法院先予接收材料并登记立案,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制度。

二、立案容缺受理的对象。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考虑当前诉讼主体的诚信度,暂确定立案容缺受理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和执业律师,以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立案容缺的案件范围。结合我院当前工作实际,本次通知立案容缺适用于申请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3类案件,以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立案容缺受理的内容。立案容缺受理的内容为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提交之外的非必要材料,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等,详见《江汉法院执行立案容缺受理业务清单》(附件1),后期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立案容缺受理的方法。立案容缺适用于网上立案和线下立案。企业法人或律师网上立案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核通过并在审核意见注明需要补交的材料清单和期限;线下立案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并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清单和期限。

六、立案容缺材料的补交。人民法院容缺的立案材料,企业法人或律师应当在案件分配到具体法官后10日内向承办法官主动补交;材料内容瑕疵的,应当补正后在案件分配到具体法官后10日内向承办法官主动补交。承办法官也可以提示企业法人或律师及时补交或补正,并及时向执行立案团队反馈容缺材料补交情况。

七、未补交容缺材料的后果。人民法院建立诚信诉讼制度,对立案容缺受理的企业法人和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材料的,一律纳入诚信诉讼“黑名单”,今后不再对其容缺。

特此通知。

 

 

附件:江汉法院执行立案容缺受理业务清单

 

序号

业务名称

可以容缺的次要材料

内容可以容缺的瑕疵

1

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书副本;

2.对生效二审判决、裁定申请执行的,可对一审判决、裁定书容缺;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公函;

6.持有律师执业证原件的,可对复印件容缺;

7.执行款收款人账号。

1.申请书落款仅有法人签章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书落款时间与实际提交时间相差3天以内的;

3.营业执照复印件缺少法人签章。

2

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公函;

5.持有律师执业证原件的,可对复印件容缺;

6.非必要的证据材料。

1.异议申请书落款仅有法人签章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书落款时间与实际提交时间相差3天以内的;

3.营业执照复印件缺少法人签章。

3

执行复议

1.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公函;

5.持有律师执业证原件的,可对复印件容缺。

1.复议申请书落款仅有法人签章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

2.复议申请书落款时间与实际提交时间相差3天以内的;

3.营业执照复印件缺少法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