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2013-04-27 15:18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研究室

   

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照行政诉讼法提出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出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诉讼。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0、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信访等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

1、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该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除上列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3、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有: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时,证明其提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七、提供证据的要求

1、提供书证的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2、提供物证的要求: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3、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八、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市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自2011年1月起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实行独任审判。

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2、行政不作为案件;

3、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行政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