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法院案例分析---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造成通信中断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江汉区法院案例分析---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造成通信中断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江汉区法院案例分析---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造成通信中断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14-10-25 10:07
来源: 刑庭
作者: 刑庭

   

被告人冯某、邵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信息造成通信中断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关键词:“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裁判要点: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周边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信息,造成手机用户临时通信中断,受影响手机用户达到相关规定数量的,依法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伙同被告人邵某于201312201225,在本市江汉区某酒店和本市武昌区某酒店分别私自架设2套“伪基站”设备(每套设备由主机、笔记本电脑、天线等组成),并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率,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向移动通信公司手机用户发送赌博广告信息,造成附近大量移动通信公司手机用户出现与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现象,破坏公共通信安全。

公安机关于2013122513许在上述江汉区某酒店房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当场从该房间查获2套“伪基站”设备,后又从上述武昌区查获另2台“伪基站”设备。经湖北省无线电监测站对上述4台“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该设备占用GSM信道(CH1-CH95)工作,手机接入发送短消息功能和阻断手机接入移动基站信号功能验证均通过。经对上述“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201312201225期间,被告人冯某、邵某使用该4台“伪基站”设备共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59876个,发送信息59876条,造成59876个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被告人冯某、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邵某相互纠合,于20131220-25日期间,分别在位于本市江汉区某酒店和位于本市武昌区酒店酒店内私自架设由主机、笔记本电脑、天线等组成的“伪基站”设备共4套,并使用该设备通过邵家亮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周边不特定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手机用户发送赌博广告信息,造成大量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手机用户网络信号暂时中断。

接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同年1225在上述江汉区某酒店将被告人冯某、邵某抓获,当场从该房间内搜缴“伪基站”设备2套,后根据被告人冯某、邵某的交代又在武昌区某酒店内搜缴“伪基站”设备2套。湖北省无线电监测站测试和检验认定,上述4套“伪基站”设备占用GSMCH1-CH95)工作,手机接入发送短消息功能和阻断手机接入移动基站信号功能均验证通过。经对上述“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被告人冯某、邵某于20131220-25日期间使用上述设备共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59876个,发送信息59876条,造成59876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冯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邵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某、邵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冯某、邵某相互纠合,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冯某、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一、关于本案定性。本案中,二被告人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直接目的是向周边不特定中国移动公司手机用户强行发送赌博广告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但在该“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的同时,接收到信息的手机会出现与移动公司基站之间正常通信信号的临时中断,且受影响手机用户范围广,对公共通讯安全造成危害。主观上,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通讯安全的后果而予以放任,客观上,二被告人实施了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通讯安全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二被告人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造成59876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之间量刑。

二、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及案发背景

“伪基站”即假基站,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手机用户一般会暂时脱网8-12秒后恢复正常,部分手机则必须开关机才能重新入网。

该类案件是一种新型案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地域广,一般在多地流窜作案;受害人数多且具有不特定性;隐蔽性强,一般选取在汽车或酒店房间内进行。该类行为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安全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9部门自今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也于201443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就行为性质的认定、管辖权的合理确定、办案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