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法院正式启动“审判团队”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上级法院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江汉法院经过前期调研,于5月16日正式启动审判团队机制改革试点,按照依法改革、积极创新、立足实际、稳中求进的原则,探索建立以审判长为主体,以审判团队为单元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一、 以资源整合为主线,组建新型审判团队
经过先期调研、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等阶段,江汉法院形成了总体改革试点框架,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采取在部分业务庭先行组建审判团队的方式,分步骤、 分阶段,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一是成立审判长遴选领导小组。选拔优秀的审判长是审判团队高效运作的前提。为保障该项工作有序开展,该院经过反复酝酿,制定了《关于审判团队审判长选任、退出试行办法》,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杨亚克任组长,以院其他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以及相关职能部分负责人为成员的审判长遴选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审判长的遴选工作。在民一庭、民二庭、刑庭等部门共设6个审判团队,面向全院公开选拔审判长。
二是严格选任条件及程序。此次审判长选任,注重选拔专业能力、审判经验、组织能力相适应的复合型人才。报名人员需具备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任审判员或以上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满三年,并要求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工作严格程序规范,经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测评、考察公示、决定任命等程序,并在内网上同步公布选举各环节结果。5月10日,江汉法院召开审判长选任动员大会,共有22名符合条件的法官报名参加审判长遴选。经过层层选拔,6名法官从众多名报名者中脱颖而出,包括4名庭长(副庭长)以及2名从业年多年的资深法官。他们中,有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的郑小红同志以及被评为“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的李靖同志,有2名同志是近年来全市法院办案标兵和优秀法官,有2名同志是处级干部。
三是配齐配强审判团队。根据审判团队承办案件情况,每名审判长配备2-4名资深审判员,以及相应司法辅助人员,构建起以审判长为核心,普通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
二、 以权责一致为主线,科学配置审判职权
江汉法院制定了《关于实行审判团队机制及相关人员职权配置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审判团队内,审判长、普通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相应职权,确保审判权责一致,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相统一,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运行新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是重新配置裁判文书签发权。合理配置裁判文书签发权是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改革的基础。团队内,审判长主要负责办理普通程序案件,普通法官主要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试点团队突破以往裁判文书经由庭长、院长层层签发的模式,审判长与普通法官均享有对自己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签发权,同时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确保权责一致、审与判合一。
二是实行一岗双责。审判长作为团队负责人,享有审判权以及审判管理、监督权,既要完成自己承办案件的审判任务,同时还要对审判团队办理的全部案件质量负责。审判长通过案件督查、审判调度、质效分析、业务指导等方式,严把案件质量关、效率关、效果关,确保审判团队完成全院审判工作目标。
三是规范审判工作流程。审判团队内实行二次分案,立案庭将案件分配给审判团队,由审判长按照团队成员办案特点在团队内部进行分案、调度,实现繁简分流、类型化集约审判。简化内部审核流程,对审判团队办理案件启用电子院印,实现案件随签随发。规范办案时限,当庭宣判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均要求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
三、 以监督管理为主线,规范审判权利运行
加强团队的管理监督是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保障。针对改革后审判团队相对独立,法院管理趋向扁平化的特点,江汉法院从完善考核机制、加强流程管理、强化审判业务指导监督等方面入手,完善配套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权力规范运行。
一是实行科学量化考核。对审判团队实行审判质效、综合绩效双重考核,从公正、效率、效果三个方面设定指标,并对信访等重点指标实行单独考核。审判长采取与审判团队捆绑考核的方式,将团队考核成绩与个人考核成绩按照80%与20%的比例综合作为审判长考核结果。审判团队、审判长、其他团队成员考核结果纳入全院审判质效、综合绩效排名,实行按月考评、按月通报。
二是实行多元化管理。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围绕审判团队内审判权运行新特点,重新拟定流程管理重要节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各审判团队进行实时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加大对发回、改判等案件的评查力度,深化审委会案件质询,通过评查确定办案责任;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审判纪律作风巡查,违法违纪投诉举报处理,完善错案追究机制,确保审判团队公正廉洁执法;建立审判庭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监督。
三是建立审判长退出机制。建立审判长考评档案,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核相结合,每月进行综合绩效分析,采取末位淘汰制,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审判质效、综合绩效排名处于末位的将免去审判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