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的管理办法

2022-08-25 10:27
来源: 审管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的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条 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当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评估、及时全面、全程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 立案、审判、执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承办法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案件处理进度及时对涉企案件进行实时、全面、有效的评估和处理。

第四条 实行涉企案件全流程评估。注重跟踪企业发展,以期对企业影响最小化。将司法行为可能对企业资金的可流动性、商业信誉、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秩序的影响程度,对企业生存发展、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等纳入评估范围。立案、审判、执行、司法公开等各环节评估的内容和重点,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第五条 立案人员在收到涉及企业的诉讼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做好涉企案件的勾选、标记和法人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对可能造成经济影响的,尽量引导涉企案件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和解等更为合适且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六条 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应综合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评估。认定对企业经营没有影响的,由庭长(或副庭长)审批;认定对企业经营有下列影响并需采取应对措施的,需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办人在法定审限内尽快审(执)结案件,做好涉企案件的处理工作:

(一)可能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

(二)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

(四)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

(五)可能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

(六)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

第七条 落实重大涉企案件报告制度,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人员应及时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同时还还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和区委政法委。

第八条 合议制审理的涉企案件,在提请合议庭评议前,承办人应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初步评估。合议庭评议时,笔录中应记载评估结果、应对措施、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九条 承办人或合议庭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或处理意见,与审批人存在分歧时,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条 涉企案件的司法公开,要严格审核。对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的栽判文书,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经评估认为可能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按有关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涉企案件提起审限变更进行财产保全、报结以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要如实填写是否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并将经审批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以及落实涉企案件应对措施、处理结果的佐证材料,导入办案系统,同时将纸质版附卷。

第十二条 院、庭局)长要加强对涉企案件审限调整、执行强制措施、司法公开和结案环节的审核把关,对在审限调整、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不予公开、报结时未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的,要求承办人补充后提交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考核评价机制,将涉企案件各环节的经济影响评估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定期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定期报送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号之前报送审管办。

第十五条 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釆取措施不当,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司法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