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率先试行“公证调查令”制度应对“取证难”

2021-06-22 09:02
来源: 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专班舆论宣传组
作者: 民一庭、审管办

近日,我院在一起涉民生纠纷审理中,依当事人申请签发湖北法院首份“公证调查令”,委托公证机构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令签发后,公证人员立即持令奔赴银行、社保中心等处,围绕争议事实开展调查,3日内即完成委托事项,有力推动案件后续顺畅办理。

去年年初,余某的父亲因意外去世,但父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却不知去向。经过一番打听,余某认为是父亲的前妻何某自行将父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领走,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归还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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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何某确实从余某父亲的银行账户中取走了一笔由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发放的款项,但是双方均不清楚该笔款项中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具体构成,案件事实陷入了难以查清的境地。而余某自身身患脑部疾病,多次手术后家庭生活已极度困难,无力负担委托律师的费用。

与此同时,从今年年初开始,我院启动了探索推行公证调查令制度的工作。公证调查令,是指法院委托公证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的一种形式,公证人员持法院签发的公证调查令,即可向被调查人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公证调查令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提起,申领的主要对象为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持令人为经法院审查批准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

经过法官对公证调查令的一番介绍,余某决定向法院提交公证调查令的申请,申请委托公证处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审核,余某的申请符合委托公证调查的条件,我院随即与公证处进行了对接。公证处接到申请后,考虑到余某的特殊经济情况,同意免费接受委托为其调取相关材料。在我院签发了公证调查令后,公证员立即持令赴武汉市社会保险中心及银行,三日内即协助法院完成了对被调查人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银行账户情况的调查。公证调查取证拼图.JPG

提升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是评估营商环境“执行合同”指标的重要标准。当前,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取证途径不畅,已成为制约审判质效、减损诉讼体验的一大痛点。为切实应对“取证难”这一掣肘,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在全省率先推行公证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公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调查核实功能,通过签发公证调查令,委托公证人员代为开展调查取证。这一制度,是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和律师调查令调查模式的补充,为没有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新途径,缓解民商事案件调查难、取证难、查人找物难等问题,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同时推动诉讼进度加快、审判效能提升,为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增进人民群众诉讼体验感提供了重要支撑。

今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对内创机制、优流程,对外强服务、聚合力,在多元解纷、诉讼服务、繁简分流等方面综合施策。推行公证调查令制度,是我院对外加强深度合作、优化营商环境、彰显司法的力度、速度与温度的一项有益尝试。目前,我院已研究制定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公证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公证调查令的委托、取证流程等事项进行规范,还携手武汉市中星、钢城等多家公证处,依托公证机构具有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将公证力量纳入承接司法辅助事务、开展多元解纷的合力当中。

下一步,我院将在全院正式推广并运行公证调查令制度,进一步扩大公证机构覆盖面,持续规范委托、取证流程,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民商事审判提速增效、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