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小额快赔”程序引发的新问题和解决途径
小额车险快速理赔为保险公司针对损失金额较小且无人身伤害的小额案件专设的理赔程序。近期,交通法庭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在适用小额车险快速理赔程序时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尝试对小额快赔程序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合理适用该程序,减少矛盾纠纷有所裨益。
一、存在问题
1、被保险人不及时将赔款赔偿给受害人,导致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保险公司的小额快赔程序主要针对的是本公司所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查验符合小额快赔程序的案件,一般将受害人车辆的损失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案件中多发被保险人迟延甚至拒绝将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的情况,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
2、材料审查不严格。某些被保险人提供虚假发票进行理赔。在交通巡回法庭审理的数起小额车损案件中,被保险人均自行提供发票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领走,事后经调查,所提供的发票均为虚假发票,出具发票的厂家也并非事故车辆的维修厂家,而真正受害人拿着真实的发票却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3、损失金额相对较小,是否起诉受害人面临两难。保险公司通过小额快赔程序处理的案件,受害人欲起诉的话,诉讼成本往往高于财产损失,面临的尴尬境况是,如受害人起诉所花费成本往往高于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受害人不起诉又心有不甘。同时,也导致保险公司推行小额快赔程序的初衷不能得以实现,浪费社会资源。
二、原因分析
1、社会诚信度下降。被保险人将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本是理所当然,且被保险人也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但实际情况是一些被保险人通过各种方式损害受害人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既折射出了社会诚信度的缺失。
2、理赔程序过于简单。小额快赔程序最大的特点就是快,各保险公司为体现自身较好的服务质量和争取客户资源的考虑,都提出了在尽量短的时间进行理赔。在这个前提下,保险公司相对放松了理赔材料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标准,这就导致很多被保险人有机可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如被保险人拒绝交付给受害人的话,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3、惩罚力度较小。小额快赔案件所涉金额较小,在被保险人拒绝支付理赔款或者出具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达到刑事骗赔骗保的立案条件,故除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外,并无相关处罚措施。被保险人通过侵害他人利益获得权益后,却不需要遭受任何处罚,导致很多人肆无忌惮损害他人利益。
三、对策建议
1、不放松对理赔材料的审查。保险公司通过对理赔系统的改造和流程的调整,从而提高案件处理时效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当事人理赔材料的审核,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确定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并向受害人确认车辆受损情况及车辆维修情况,从而保证与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相比对,防止被保险人出具虚假材料进行骗赔。
2、提高涉案车辆保险费率。事故车辆在发生拒绝理赔以及违法骗赔等情况后,保险公司可将此类车辆作出标记,并可详细记载此类车辆的违法情形,在次年其购买保险时,各保险公司可根据其情形,大幅度提高保险费率,使车辆的被保险人有所忌惮。
3、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但保险公司的惯例是将赔偿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从而也导致了以上的困境。建议对于小额快赔案件,特别是千元以下的车损案件,保险公司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可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避免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