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一直以来,法院“执行难”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执行难”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涉及执行问题的信访占到了涉诉涉法信访案件的主要比重,引起各级人民法院乃至中央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下,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执行难”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本文试从基层法院的具体司法实践对“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执行难的现象和原因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法院审判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实现,即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当然,执行案件不只限于审判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体制改革,基层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越来越集中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借款合同、房屋腾退等纠纷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这类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但幸好这类案件数量不大,因为近年来,随着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刑事审判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使得有能力赔偿,愿意赔偿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而一旦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往往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个人确无能力赔偿,由于此时犯罪嫌疑人已在监狱服刑,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也对法院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执行工作只能中止。但此类案件的申请人多是因刑事犯罪造成肢体伤残的受害者甚至是死亡者的家属,急需赔偿款就医或改善窘迫的生活,执行期限一旦超过其心理预期极容易引发上访或过激事件。故这类案件虽数量少,但申请人的要求也最迫切,执行的难度最大,像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法官李冲承办的那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就用了102篇日记记录了长达三年的艰难的执行历程。
(二)房屋腾退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所指的房屋主要是指用于居住的房产引发的腾退纠纷,特点为被执行人通常是“合理”而非合法的占有房屋。这里的“合理”是指被执行人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并不是无端的使用暴力强占,而是有各种各样的“前因后果”,而且这些“前因后果”虽不合法,但并不受社会道德的非议,因而被执行人在拒不执行时显得“理直气壮”。比如,在执行落实私房政策案件中,争议房产通常是建国后政府没收的私房,而这些房产政府又作为带有福利性质的公房分给国有企业职工居住的,后由于政策调整,这些私房的产权由政府发还给原所有人或其继承人。而被执行人一家已在争议房中居住数十年之久,另外这些被执行人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大都破产或改制,本身生活也极其困难,没有腾退条件。这类案件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则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容易激发过激事件。再比如,因第三人过错引发的产权纠纷。其中最典型是一屋二卖,第三人收取两个买方的房款,其中一方实际居住于争议房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漠或顾及过户费用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而另一方则办理了产权手续。事发后,第三人逃之夭夭或把房款挥霍一空。在执行过程中,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坚持自己花了钱买的房子,对法院的腾退判决就有异议,对法院的执行更为不满,动辄以上访、自杀向威胁,阻挠法院执行。
(三)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随着劳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劳动者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伤害仲裁案件不断增多。而劳动者法律素质提高相比,许多用人单位仍然保留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劳动法规尚不健全时的陈旧思想。当然,从客观环境上讲,武汉市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属于劳动密集性企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生存都很困难,企业主主观上认为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是不现实的。比如在劳动争议中最突出的就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法律规定的相关保险,也未在社保机构申请专门的资金缴纳账户。因而在执行过程中即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补办保险,由于没有设立账户,社保机构从程序上也不可能再受理用人单位的补缴,故此类案件在事实上就无法执行。另外就是工伤赔偿案件,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差,劳动者未经严格安全生产培训就上岗作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再则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不断提高,工伤赔偿案件的标的不断增高,从数万到数十万,有的甚至伤百万(一级伤残),巨额的赔偿费用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是天文数字,企业主普遍认为不应该用企业的全部财产为伤者一时的“疏忽”买单。从而产生消极抵抗意识,极大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而法院执行部门也不可能为了强制执行一起案件,导致企业破产,法院的执行工作毕竟要考虑一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通的经济活动,是民间最重要的融资手段,小则数千,多则数十万,很多市民借款投资从事第三产业或高附加值的第一产业,他们的市场风险预测能力和偿还能力较弱,经营一旦亏损,无力及时偿还贷款,执行中就出现了逃债、躲债、拖债等现象。
另外有些申请人的防范意识低,未对被执行人情况作基本了解,就向其提供借款,再向其索要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在借款合同的执行案件中,有近五成的被执行人在审判阶段就已经不知所踪。借款合同案件数量最大,已占全部执行案件的50%,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执行难的深层成因
(一)法院内部成因
1、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程序,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而审判人员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外,对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使执行程序开始后的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由于传统的“重审判轻执行”思想,少数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不能形成强大的执行力。应当进一步规范、优化执行职权配置,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体制还有待进一步确立。
(二) 社会成因
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受到巨大冲击,而新思想道德体系建设滞后,诚信观念普遍缺失,私欲膨胀,应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尚未成长为社会主流意识,导致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守法、不讲信誉的现象大量出现,而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也缺少履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故意逃避执行,甚至是完全走向对立面,突出表现为消极履行和抗拒执行。笔者在2009年承办了110件执行案件,其中有35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另75件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的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完全部债务,其余74件的被执行人在初次到庭接受询问时只有两个态度:要么表示对判决有异议,要么表示没有履行条件。整个社会的守法意识可见一斑。
2、在法律规定内的执行威慑机制不健全、执行措施单一。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就是拘留十五日。这对于标的较小的案件或可用效,但对于标的较大的案件则明显不起作用。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基层法院对这种强制措施的采用也是慎之又慎。虽然我国刑法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极力隐藏财产和案件移交协调难度较大,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谓是凤毛麟角,无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因此对于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来讲,违法的成本太低。
三、 执行难的应对措施
首先,对于执行难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执行难是冰冻三尽非一日之寒,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立法、司法体制甚至是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等诸多方面,单靠法院的努力很难取得长期效果。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本改变“重审轻执”意识,不断更新执行理念,加强执行力量,积累经验,最大程度的降低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误解,最大程度的争取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可以极大的缓解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在缓解执行难问题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体制,打造过硬执行队伍。
执行难的外部成因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而内因是解决问题的关健因素。在缓解执行难的问题上要发挥一线执行部门的骨干作用。首先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执行体制,改革传统执行模式,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抓好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定期集中学习一天的长效机制,精心选择有时代性、现实性、使用性、典型性强的材料,全面学习。要突出党风党纪、方针政策、政法战线上典型人物方面的学习,深入理解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从工作实践中提高每个执行员的思想修养,始终保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以打造学习型队伍为出发点,要求每个执行人员牢固树立自觉学习的观念。在业务内容上,突出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在提高业务素质上,始终坚持内部比较和外部对照的原则,即纵向上自己和过去比较找不足,横向上自己和其他兄弟单位比较找差距,时刻提醒自身业务努力方向和主攻目标。
(二)增强宣传力度,建立新闻信息披露机制。
近年来,传统媒体和网络上充斥着大量针对法院的负面报道,当然应该坦言法院队伍也确实存在少数害群之马,法院的工作应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而近年来法院整体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的提升确也离不开媒体的帮助。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是没有错的,问题是在网络上有少数人对法院工作或是对政府、社会不满,恶意歪曲事实,故意破坏法院形象,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为“哗从取宠”对此推波助澜,而作为”当事人”的法院没有对应的信息交流机制,不能及时有效的披露事件真相,致使网络上几乎所有法院的执行行动工作都是千夫所指,工作陷入极大被动。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辩别能力,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建立类似于新闻发言人式的信息披露机制,公开公正的接受媒体监督,解答社会公众的异议。通过这个平台发现执行工作确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执行工作确是依法进行的,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三)增强执行威慑力,提高拒不履行的违法成本。目前拘留的天数过短和罚款的金额过少,使得这两个最严厉的执行制裁措施正在失去威慑力,应当立法延长拘留期间延长至三个月或更长时间,对主观上故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增强执行联动作机制活力,形成社会合力。执行环境的改善不能仅靠法院一家的单打独斗,需要社会各界国量的配合支持。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到社会和稳定,只有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增强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业已建立的联动机制,使执行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使社会更加和谐,达到双赢的目的。例如在实践中,本院对于一些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如前文提到房屋腾退案件,由法院主导,政法委协调街道、社区等到力量,形成解决纠纷的大格局,最终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