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分析借司法程序规避执行现象并提出建议
近年来,恶意利用司法程序,以“合法形式”对抗法院执行,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主要手段。近期,我院对此类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借司法程序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根据被执行人恶意利用司法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分为三类表现形式:
1、拖延时间型。一是借执行异议程序拖延执行。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如:以案外人为财产共有人或所有人提出异议,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利用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理、复议的时间拖延执行。二是编造虚假纠纷另案诉讼。在案件审理阶段,债务人即与第三人编造虚假债务纠纷,在其他法院进行诉讼并对债务人财产予以查封。三是恶意上诉,为转移财产争取时间。为延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判决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待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转移财产型。一是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案外人达成虚假调解协议,将诉争财产抵偿给该案外人。二是“假离婚”,通过办理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协议分割至配偶方名下,或将财产转移到第三人(通常是父母或子女)名下。执行工作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与拖延时间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3、变更主体型。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少数负有债务的公司在诉前或诉讼中还存在,但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公司变更了名称甚至已注销,给法院执行设置了种种障碍。当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时,则往往通过更换住所、更换联系方式等“隐身”,法院根据现有线索发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借司法程序规避执行的成因
1、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滥用诉讼权利。被执行人利用司法程序规避执行的实质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如:另案诉讼制约本案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提起上诉等,对于此类“合法”诉讼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2、不同法院、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为达到设置程序障碍的目的,被执行人另案诉讼往往选择在其他法院而非执行法院进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法院并不清楚案件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程序打架”。此外,法院也难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办理“假离婚”或变更、注销公司名称等情况。
3、审判阶段应对执行风险的防御手段不足。债务人有预谋地制造程序障碍规避执行,往往在诉讼中、甚至诉讼前就已经开始了,但审判阶段法官对债务人财产线索和相关信息的掌控有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为被执行人利用“时间差”转移财产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立案、审判阶段的执行风险防范。在立案、审判阶段,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审查、甄别,特别是对很快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债务关系;积极引导债权人在诉前、诉中申请财产保全,强化执行保障。
2、严格审查涉案公司变更、撤销或注销是否合法。以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为前提,调查其股东投资是否到位、债权债务清算是否完毕等变动登记的真实原因,寻找执行突破口,依法追加、变更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主体,防止被执行人假借公司变更、撤销或注销之名逃避债务。
3、尝试执行“预立案”,前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工作。尝试在执行案件立案审查阶段,收取申请执行材料后先行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在执行立案的同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4、加大对拖延履行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释明迟延履行的后果;对不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除强制执行外,严格执行双倍利息;对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一是建议上级法院建立法院系统案件信息平台,实现法院系统内相联案件联网搜索功能;二是加强与社区等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系,利用社区干部了解社区民情的优势,协助查找下被执行人下落;三是建立与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监控被执行人动态,一旦公安机关查获涉案人员乘坐飞机、火车的身份信息,及时通知法院;到工商部门备案被执行企业名单,请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时,一并审查企业涉诉情况,待与法院联系后再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