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信用信息联合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2023-10-24 16:03
来源: 审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规范江汉区人民法院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秉持依法公正、程序正当、罚责相当、守信激励的原则和善意文明理念,旨在激励信用主体保持良好信用额度、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修复重塑信用信息、消除失信不良影响。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联合分级管理,是指区法院联合区信用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联合互认,依据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联合互认及分级管理

第三条信用评价由本院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依需求推送给各单位,但不作为本院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五条 各单位通过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形式,共享各单位对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并进行信用评价互认。

第六条 对信用良好类信用主体,在日常执行中,可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如出现失信行为,可在强制执行前采取预惩戒措施,给予其宽限期,督促其及时履行。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的方式执行。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在日常执行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三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七条建立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立预警机制,对信用主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及时通过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线上公告等形式进行提醒警示。

第九条 建立预处理清单,对于清单中的失信行为,及时向信用主体发出失信行为预惩戒通知书,给予信用主体一定的宽限期,对于宽限期后仍不纠正失信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惩戒。

第十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执行局提出异议申请,执行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无问题的,要及时向其反馈;对确属错误的,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

十一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联合互认、分级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四章 信用信息保护

第十在进行信用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加强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信息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处理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

第十建立信用信息保存机制保存期不得低于相关信用信息名单有效期。

第十五条 高度重视信用信息联合分级管理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信息联合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强组织协调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级互认科学合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