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

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

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

2014-07-17 15:21
作者: 知识产权庭

   

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

——知识产权庭工作随感

康德曾经说过,这世上有两样东西可以深深震撼我们的心灵,一是头顶灿烂的星空,二是人类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在这个春花灿烂乍暖还寒的时节,我们在美丽的汤逊湖畔完成了预备法官培训的课程,这次培训我们不仅结识了来自全省各个地区法院的同志,而且也加深了对于法官共同体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更加坚定了我们为实现公平正义和人民幸福的信念。作为知识产权庭的一员,如何从思想上进行转变,适应法院工作的模式,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模式,带着这些问题我参加学习并初步地找到了自己的答案。诚如培训班上的法官前辈所言,法官在当前法治情形下,不仅是司法官,也是行政官;作出的裁判不仅要有好的法律效果,也要有好的社会效果;不仅要执行法律,更要落实政策。目的只有一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前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一直都向往进入法院工作,做公平正义的守门人,理想地认为只要能认真地审理案件便是一个好法官,但是从去年八月份来到法院一直到现在这大半年的时间,我认识到法院的职能不仅仅是审理案件,同时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很多案件即使依法判决,但是矛盾纠纷可能依然难以解决,因此法官不能以司法中立为借口,成为高坐台中的看客,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有些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法治意识与诉讼能力不高,需要法官发挥能动以保证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法官不仅要做程序的“看门人”,还应该成为程序的“掌门人”。一位省法院庭长在讲课时给我们说到这样一个故事:他认识一个上访户,每天来省院门口上访,他虽然同情上访者遭遇,但是已经作出了公正判决,只是当事人想不通,这样每天上班的时候,他就多买一份早点,给了那个当事人,尽管那个当事人依然上访,但是与法院的矛盾却缓和了下来。法官不是一个输入案件便得出判决结果的“自动售货机”,法官也应该带着一点温情,软化法律的刚性,尽量能够让法律能够温暖人心温暖生活。中国法院的调解制度之所以被西方誉为“东方之花”,是因为适合本土资源的制度才能更具有生命力,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古代衙门往往会树着“天理、国法、人情”的牌匾,这并非要削弱法院的中立,而是要尽量地弥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反差,当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趋于一致时,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可趋于简化和被动;当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反差很大时,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则应趋于细微和主动。

作为知识产权庭的一员,有的时候便在思索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案件难度也不断增加的情形下,如何找准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平衡点。目前,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针对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者大都是分散的个体经营者,侵权规模不大,且承担着部分的就业功能。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应兼顾到辖区经营者的发展和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么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就应进行价值的考量,让侵权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也要帮助他们认清销售侵权商标的危害性,督促其合法经营,逐步地完善市场经营秩序。知识产权庭最近组织了一场针对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十大精品案例的学习活动,其中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肖像权与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分别是篮球巨星姚明和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公司,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姚明作为自然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主要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姚明作为个人往往不具有经营的资格。本案的主审法官并没有拘泥于普遍情况,而是利用市场经济的背景作出了创造性的解释:姚明是知名男子篮球运动员,为商品进行代言也是其获取经济收益方式之一,能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广告宣传市场的竞争结果,因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同技术和创新有关,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具有创新思维,将飞快变化的现实生活与稳定的法律结合起来,作出恰当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说到“法官的裁判归根结底是受司法哲学指引的,司法哲学在引导法官进行包括自由裁量、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在内的所有裁判活动中,具有基础性和驾驭性的作用,许多疑案的破解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官有意无意秉承的特定司法哲学”,作为知识产权法官更多地则是需要有创新的思维和司法为民的理念,将执行法律和落实政策完美地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既能仰望心空,又能脚踏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