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款项的发还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修订出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案款发还的规定(试行)》,明确发放步骤、时限、审批各环节。
一是领款材料。申请人在提交执行申请资料时,应填写《执行案款账户确认书》,载明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号、收款账号以及开户行全称等内容,并签名确认。
二是发放时限。执行款到账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领取收款凭据,办理执行款发放的相关审批手续,在执行款到账后七日内将款项发放至《执行案款账户确认书》确定的收款账户。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领款人出具《执行案款账户确认书》并合议庭审查完毕后七日内,将执行款发放至确定的收款账户,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三是案款提存。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报经执行局局长、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