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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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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院长,执行官领导您们好: 本人李亚国(身份证号420202196404110839)诉麻艳燕(身份证号33032419530120696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汉区法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鄂0103民初字5607号民事判决,确定:1、原告李亚国、被告麻艳燕、第三人武汉家新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解除;2.被告麻艳燕应向原告李亚国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00元3.被告麻艳燕承担诉讼费6900元人民币(该诉讼费由原告李亚国在起诉时预交);并且确定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麻艳燕应该履行上述义务,否则被告麻艳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麻艳燕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人李亚国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麻艳燕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用人民币6900元,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李亚国的执行申请。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李亚国向法院提交了麻艳燕的财产线索:麻艳燕名下有坐落于江汉区西北湖路3-85号万豪国际维纳斯座22层23E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12011387号。同时,在财产线索中,李亚国还肯定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麻艳燕的其他财产信息,对麻艳燕可能还有的其他房产、银行账户、其他财产等予以调查,并予以查封、冻结或变卖,以供本案执行。 贵院依法受理执行申请后,本人李亚国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查询麻艳燕财产状况的书面反馈信息,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贵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鄂0103执35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该“(2017)鄂0103执35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系本人不久前在网络上查询时发现的,本人至今没有收到该执行裁定书。 本人认为,该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未经本人同意,并且在本人申请执行时麻艳燕名下起码还有房产可供执行,不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另外,本人李亚国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查询麻艳燕的银行账户等财产状况的书面反馈信息,也至今没有收到过前述的执行裁定书。 鉴于以上情况至今已长达近四年有余,本人也多次通过不同途径(院长信箱)反映,一直未执行。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邓军的解释是纠纷案跨省无法执行,(那么请问院(2017)鄂0103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是以什么理由终结的呢???)需要我本人提供被告麻艳燕的财产情况,作为一介平民的我怎么可能查询得到。难道说这样的老赖虽然跨省,法院就无法执行吗?当今各种新闻渠道都在报道打击老赖。本人实在没有办法。特肯求院长本人亲自过问本案,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胜感激,! 特此反映。 反映人:李亚国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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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李亚国
发信时间:
2020/8/22 9:08:04
【信件回复】
申请执行人李亚国与被执行人麻艳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103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亚国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麻艳燕支付欠款1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用69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李亚国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国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以及传统方式查询被执行人麻艳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麻艳燕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亚国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另,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麻艳燕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3-85号万豪国际维纳斯座22层23E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本院目前没有处置权。2018年2月2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本院查询结果告诉李亚国知晓,李亚国对此表示无异议。 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麻艳燕下落未果,再次查询麻艳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轮候查封的房屋因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已强制过户至权利人孙晓英名下(被执行人麻艳燕将上述房屋一房四卖,经审判,本院将该房屋权属判归孙晓英所有,且孙晓英与麻艳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时已对该房屋首轮查封,孙晓英持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将该房屋权属已执行至孙晓英名下)。故现被执行人麻艳燕名下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下落亦不明,申请执行人李亚国对麻艳燕的下落亦不知晓。对于信访人李亚国提到的终本问题,当时已向信访人的代理人告知,并已向信访人李亚国邮寄了终本裁定书。 本案终本前,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麻艳燕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且一直在办理继续冻结事宜,现查明其中二个银行账户有存款共计37000元被冻结并可予扣划,本院将尽快扣划该款及时发还与李亚国,并做好李亚国的息诉罢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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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0/9/2 18:32:31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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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0/8/25 8: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