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2025年11月14日,江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情回顾
几年前,赵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周某借款,借款到期后赵某迟迟不还款,周某无奈诉至江汉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偿还借款46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仍置之不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某向法院报告其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对赵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进行了全面查控和冻结,仅冻结到部分款项,赵某名下房屋已设立高额抵押,车辆也因年限久远无处置价值,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执行人员进一步梳理了赵某的财产状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周某询问赵某的生活及经济状况,从周某处得知赵某曾经营一家商行,但是现在商行登记在赵某儿子名下。顺着这条线索,执行人员调取了赵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查明其在诉讼立案至执行立案期间,与浠水某商行存在大量资金往来。
为推动案件执行,执行人员多方查找,在某商铺找到赵某下落,询问其未还款的原因,并释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其仍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脱。鉴于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遂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同时,因赵某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决定将相关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庭审现场
11 月14日上午,江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涉嫌“拒执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在诉讼案件立案至执行案件立案期间,稳定收取浠水某商行销售收入,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该财产情况,将其与家人共同经营的浠水某商行的银行账户中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87740元分多次转账至其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拒不偿还案涉债务。赵某负有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赵某对拒不执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打击拒执犯罪既是对失信行为的强力威慑,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兑现胜诉权益、打击拒执行为的坚定决心。下一步,江汉法院将继续保持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深入核查财产线索,严惩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等拒执行为,全力打通权益兑现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