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反映信用卡纠纷案件激增亟待关注

2018-03-08 16:35
来源: 江汉法院

 

我院反映信用卡纠纷案件激增亟待关注

 

江汉区作为湖北省唯一的省级金融业集聚发展示范园区,汇集了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区域总部。近年来,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拓展,信用卡纠纷数量逐年递增。2015年至2017年,江汉法院受理的因持卡人逾期付款而产生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78件、770件、2813件,2017年较2015年增长了316.9%2017年信用卡收案立案标的达到1.28亿元,同比增长235.4%3年间因信用卡诈骗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共有55人,因信用卡欠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人数呈递增趋势。为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我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该类纠纷有以下特点:

一是信用卡案件调解率低。2015年至2017年,信用卡案件调解率分别为 01%0.92%。究其缘由,大部分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组织调解。同时,部分信用卡纠纷欠款逾期时间较长,循环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累计超过本金数倍,引起矛盾激化当事人不愿调解。加之部分银行以一次性还款为减让金额的条件与欠款人经济困难之间的矛盾,导致调解难以达成。

二是持卡人滥用信用卡现象突出。部分持卡人利用pos机套现,挪作他用;有的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逾期不还款,酿成诉讼;还有公司借用职工办理的信用卡获取资金供企业运营开支;有的用信用卡的现金分期业务投资套利,种种信用卡滥用现象导致信用卡案件增加。

三是审理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增多,统一裁量标准难。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银行在信用卡业务创新中推出“财智金”、“万用金”、“好享贷”等新型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在设立、营销、计息、计费等方面是否符合银监会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各地标准不一。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取消滞纳金,对于持卡人逾期还款的,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该通知施行后,银行计收的违约金是否符合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一。

四是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信用卡案件作为金融业务纠纷,目前尚无专门法律予以调整,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一些零散规定。相关法律依据的缺乏以及纠纷的复杂性,导致各地、各级法院统一标准难。

五是银行对信用卡申请审核、风险管控不到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部分案件中银行营销人员未见到申请人本人即受理了信用卡申请材料。有的案件中,银行为持卡人随意提高信用额度,增加了信用卡的欠款风险。信用卡营销中,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循环计息、滞纳金滚动收取等收费政策、计息政策以及潜在风险提示不到位也是信用卡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为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该院建议:

一是严把信用卡审核关。严格落实“亲访亲签”的信用卡办理要求,加强对申请人资信状况的审核。建立《领用合约》持卡人留存制度,同时强化息费收取标准、用卡风险等重要事项的提示。

二是加强信用卡风险防控。针对信用卡纠纷爆炸式增长,银行及相关机构需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管控。如完善风险调查制度,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和收单商户的交易监测,对异常交易,交叉违约的信用卡及时采取停卡或降低信用额度等方式防范风险。加强临时授信额度调整的管控。借鉴部分银行做法,持卡人在多期逾期之后停止记收费用、利息,尽快采取诉讼手段挽回损失。

三是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信用卡产业配套立法,从法律层面加强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明确该类案件司法裁判标准,便于该领域案件高效公正审理。

(办公室 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