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生动展现法官在审判执行中的思考与担当,我们开设“我的办案故事”专栏,聚焦一线法官真实办案经历,通过个案中的法理辨析、情理交融与实质解纷,呈现司法在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促进发展中的专业智慧与人文温度。
我们将在这里,讲述裁判背后的思辨,记录调解过程中的突破,展现执行攻坚中的创新。期待通过这些真实的叙事,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首期,听金融庭阮小琴法官讲述她的办案故事。
“法官,公司的8套厂房解封手续全部办妥了,感谢您一路以来的帮助!”1月21日,听到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科技公司代理人的电话反馈,我长舒一口气。窗外雪意渐消,这场借贷双方之间的“信任危机”终于解了。
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银行与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2亿元综合授信合同,后者未按约定将其关联公司、担保人某科技公司名下的一处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银行依约放款近5000万元后,因抵押迟迟未落实,于2024年4月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5年8月将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剩余本息,同时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某科技公司名下8处研发中心项目的厂房进行了查封。
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伊始的“阵仗”却着实不小。
01硝烟弥漫的财产保全“保卫战”
刚接手案卷,我便先后接到两通紧急电话。
银行方直言不讳,“我们诉前申请保全的厂房绝大多数都已被先行抵押给了另外一家银行,肯定不能覆盖我方主张的2500多万元债权。”“我们查到某人力资源公司还有一笔土地账款,想追加财产保全。”
几乎同时,某人力资源公司也焦急地来电询问情况。
“我们有部分厂房已经谈好了租赁合同,这一下被查封,生意就搁浅了。公司上下需要养活这么多员工,思来想去,我们打算对财产保全提出执行异议。”
问及土地款,对方无奈解释:“公司因欠缴社保,土地账款已被另一法院划走一部分,剩下的刚够补缴社保,实在没有多余的了。”
得先平息这场关于财产保全的对抗,不然装着矛盾点和情绪对抗的“潘多拉盒子”就此打开,问题会一个接着一个来。
我仔细审阅合同与履行材料,并联系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关联案件执行法院核实,确认人力资源公司所述基本属实。
“银行的担忧我们了解,但不是只有尽可能多的查封套牢债务人名下资产这一条路子,把企业的路堵死了,银行想回流的资产活水也枯竭了,其实是将双方都推入债务的僵局,难以自拔……”
“作为借款方,想要解决查封的问题,不能一味去堵、去对抗,我们再一起来想想其他的法子”。
就这样,我说服了原被告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02庭审交锋中的“破冰局”
面对双方的现实困境,为探寻化解可能,我对两家被告公司展开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工作。
两家公司都是本土民营企业,经营期限较长,为上万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仅关系到职工群体的就业饭碗,还关系到对支持数字科技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的落实。
企业垮了,银行的信贷资金也悬了。一纸判决解决不了真正的问题,我准备在庭审当日先将双方拉上协商的“友谊小船”。
开庭当天,法庭内气氛紧绷。银行紧守合同条款,寸步不让:“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担保缺口在这里,保全不能轻易解除!”
被告方起身反击,言辞激昂:“我们公司一直在按时还款,即使未能提供在建工程抵押,银行的现有债权也没有受到影响,公司没有根本违约,银行没有权利提前收贷……”被告公司细数整个经过,据理力争。
随着庭审推进,事实逐渐清晰。我觉得给双方“问诊”的时间到了。
“即便担保存在缺口,但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前,这个缺口究竟有多大、是否已明确?银行没有提交系统欠款数据,仅按照单方宣布提前到期日计算逾期罚息,是否合理?”
接着,我又向企业方提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抵押担保,肯定属于违约,势必给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应该换位思考一下,主动提出补救方案,让双方的结松动一下。”
几番释法明理后,被告企业表示,“我们一直都愿意协商,回去尽快筹部分资金,再来慢慢谈”。银行也松口愿意接受调解。
至此,调解程序如愿启动了。
03多维破局中的解纷“连环策”
双方的分歧很明显:银行担忧的是信贷资产安全,企业的诉求是盘活资产、减轻还贷压力。僵局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开“查封”这个最先扣上的“硬结”。
按照常规思路,我先给出了一个试探性的调解方案:公司先还一部分贷款,剩余部分分期偿还。
“不行啊法官,即使想办法凑一点资金,可厂房不解封,没办法产生经营收益,后续分期恐怕难以为继”。
企业方的回应很快让我意识到,常规路径依然走不通。
一周后,经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并与执行部门沟通,我联系银行给出了第二套调解方案:“公司能不能先还上部分贷款,银行申请将厂房都解封,让公司尽快通过厂房回流资金,公司按期还款的能力也能得到保障”。
银行方面此次态度有所松动,“这样的话,我们可以考虑解除部分厂房,但因为担保还存在缺口,不能直接将查封的8套厂房全部解封。”
至此,调解虽未完全达成一致,但已在僵局中撬开了一道口子——银行从“坚决不解封”转向“有条件解封”,企业也从“无力还款”转向“愿意筹资”。
“往东走不行,往西走不行,那就捏合起来再布局。”我铺开一张白纸,开始系统梳理:左侧列出公司的拟还款金额、剩余债权金额及合同还款计划;右侧详细标注每处被查封厂房的面积、位置、抵押状况及已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接着,我逐一查询了这些厂房的类型、功能、市场租赁价与交易估值。
经过反复比对、测算,我发现:若公司能筹措200万至300万元,便足以覆盖并解除其中一套价值较高厂房的查封;而另外几套厂房,若能够办理第一顺位或第二顺位抵押,其担保空间仍相当可观——一旦完成抵押登记,银行债权可获得新增担保,届时全部厂房解封便具备可行性。
一条全新的调解思路清晰浮现:1.被告方先行向原告偿还400万元,原告收到前述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1处厂房的查封;2.被告方以另外4处厂房为案涉贷款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该4处厂房查封的同时,被告配合原告完成厂房的抵押权登记;3.前述抵押担保完成后,原告继续向法院申请解除剩余3处厂房的查封;4.剩余债权双方重新约定展期2年分期偿还。
按照“部分履行—担保置换—分批解封—分期偿还”的步骤,双方的诉求都得到了保障。
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来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从第一笔400万元的付款,到最后一轮厂房的解封,我一直都严卡时间期限,督促双方当事人尽快配合履行,并协调执行部门尽快办理解封手续。
从12月上旬到今年1月21日,调解协议的履行关卡全部通过,双方重归合同履行正常轨道。
“韧性无形,破局有声”。回望这件案子,我深刻感受到,作为法官,除了要公正的执掌“天平”,更要学会化作“渡河的舟”“划船的桨”,展现出司法的韧性和温度,真正帮助陷于困境的当事人冲破重重风浪。这不仅是“枫桥经验”的当代实践,更是司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双向奔赴”的最优路径,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写下了最佳注解。